大连市就业创业和职业能力建设政策清单 |
序号 | 政策名称 | 享受对象 | 执行依据 | 政策内容 | 申请条件 | 申请渠道 |
1 | 企业稳岗返还 | 企业 |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7〕163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9〕10号) | 对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2)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 (4)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 区市县承担就业服务职能的机构 |
2 | 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补贴 | 企业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9〕10号) | 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我市企业,按规定对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 自2019年3月1日起,吸纳辽宁省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大连市企业。 | 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
3 | 吸纳六盘水市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补贴 | 企业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9〕10号) | 对吸纳大连市对口帮扶地区(贵州省六盘水市)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我市企业,按规定对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给予岗位补贴。 | 吸纳六盘水市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我市企业。 | 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
4 | 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 | 困难企业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9〕10号) |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就业岗位的参保企业。符合以下条件: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2)2018年1月1日以来在我市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的,可在补缴后申请; (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3%; (4)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黑名单”,未被列入政府相关部门“僵尸企业”名录; (5)2019年度连续两个自然季度应纳税所得额较2018年度同比下降50%以上或连续两个自然季度进(出)口额较2018年度同比下降20%以上; (6)积极采取措施稳定就业岗位。 | 区市县承担就业服务职能的机构 |
5 | 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补贴 | 困难企业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9〕10号) |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经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在按规定从提取的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后,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评估合格,按职工经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数和规定标准,由同级财政给予企业不超过不足部分的职业培训补贴。 | 困难企业是指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具体来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2019年度连续两个自然季度应纳税所得额较2018年度同比下降50%以上或连续两个自然季度进(出)口额较2018年度同比下降20%以上。 | 区市县承担就业服务职能的机构 |
6 | 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 用人单位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7〕46号) |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 自2017年9月20日起,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同一企业重复招用同一名就业困难人员除外)。企业法人代表、企业股东、企业投资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范围之内。 | 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 |
7 | 各类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 用人单位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7〕46号) | 对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类用人单位(含社会组织),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 申请政策的各类用人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 (1)新招用毕业年度或择业期内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 (2)与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 注册或登记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所 |
8 | 就业见习补贴 | 用人单位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9〕10号) | 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标准为500元/人,见习期限为3—12个月。各地区应按照相应标准给予见习基地就业见习补贴,补贴范围包括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和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见习基地,基本生活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3给予补贴,其余基本生活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见习基地承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全额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基地,基本生活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及指导管理费用全额补贴。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能够提供具有一定专业要求和业务内容的见习岗位,拥有对见习人员进行指导并帮助其提升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的带教老师;工作环境良好,各项劳动保护措施完备,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就业见习管理制度,能够对见习人员进行有效管理。 | 区(市)县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
9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补贴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9〕10号)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对口帮扶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到我市企业稳定就业的,可给予一次性奖补。 | 自2019年3月1日起,组织对口帮扶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到我市企业稳定就业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
10 | 市级创业孵化平台补贴 | 市级创业孵化平台 | 《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室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5+22”人才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及31个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委办发〔2019〕19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9〕10号) | 对认定为市AAA级、AA级、A级的创业孵化平台,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的资金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年。 | 符合以下标准并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创业孵化平台。 1.A级标准:建筑面积不低于0.3万平方米,在孵企业不少于30户,提供就业岗位不少于60个。 2.AA级标准:建筑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在孵企业不少于60户,提供就业岗位不少于120个。 3.AAA级标准:建筑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在孵企业不少于100户,提供就业岗位不少于200个。 | 平台所在地区人社部门 |
11 | 市级创业孵化平台孵化成果补贴 | 市级创业孵化平台 | 《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室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5+22”人才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及31个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委办发〔2019〕19号) | 对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平台,每孵化成功1户创业企业且该企业退出创业孵化平台后正常纳税经营6个月以上的,市政府一次性给予创业孵化平台1万元补助。 | 市级创业孵化平台孵化1年以上企业,退出市级创业孵化平台后连续纳税经营6个月以上(含按规定免税企业),且该出孵企业遵守国家法律规定,无任何违法和不良记录。 | 平台所在地区人社部门 |
12 | 就业创业扶贫基地补贴 | 市级就业扶贫基地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9〕10号) | 在全市范围内遴选就业创业扶贫基地,对吸纳对口帮扶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就业扶贫基地,根据吸纳就业人数和稳定就业情况,可给予一次性奖补。 | 自2019年3月1日起,新招用对口帮扶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市级就业扶贫基地。 | 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
13 | 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 企业职工或企业 | 《关于印发大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社〔2017〕1284号) 《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补贴培训职业(工种)目录(2018年版)〉通知》(大人社发〔2018〕304号) | 对企业新录用的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 (1)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 (2)参加技师培训的企业人员应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设立、依法提取职工培训经费、上一年度没有大规模裁员且有详细培训计划和培训方案的企业中,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经企业依法缴纳保险并履行用工备案的人员。 | 区市县承担就业服务职能的机构 |
14 | 技术技能提升补贴 | 企业职工 |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7〕312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9〕10号)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大人社发〔2019〕212号) |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补贴标准分别不超过1000元、1500元、2000元的技能提升补贴,属于我市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的补贴标准可上浮20%,上述补贴最高不高于《大连市政府补贴培训职业(工种)目录》标准。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取得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分别按每人1600元和3000元标准补贴。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的; (2)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目前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也被纳入了补贴范围 | 网上申报 |
15 | 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 自主创业人员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7〕46号) |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主创业的人员,可一次性领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 | 2017年9月20日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自主创业人员。 | 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所 |
16 |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 | 失业人员 | 《关于大连市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大人社发〔2017〕411号) | 在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或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时,向我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为:本人同期月失业保险金标准×我市当月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涨幅或我市CPI中的食品价格当月同比涨幅。 |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同时符合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领取价格临时补贴条件的,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身份享受价格临时补贴后不再以其它身份重复享受。 | 无须申请 |
17 |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 就业困难人员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7〕46号) | 对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对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家庭成员、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人配偶、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属等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余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时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补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 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已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2)实现灵活就业,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企业法人代表、企业股东、企业投资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范围之内。 | 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 |
18 | 公益性岗位补贴 | 就业困难人员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7〕46号) | 公益性岗位重点安置零就业家庭和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 重点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中的零就业家庭和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 企业法人代表、企业股东、企业投资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范围之内。 | 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 |
19 | 就业困难人员职业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 | 就业困难人员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9〕10号) |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在培训期间参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实际参加培训天数再给予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培训期间可在失业保险金和生活费补贴中任选一项领取。 | 在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之间参加完成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应的证书的就业困难人员 | 区市县承担就业服务职能的机构 |
20 | 五类人员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 | 贫困家庭子女、高校毕业生、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统称“五类人员” | 《关于印发大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社〔2017〕1284) 《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补贴培训职业(工种)目录(2018年版)〉通知》(大人社发〔2018〕304号) | “五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对通过不同职业(工种)的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 除企业职工外,我市行政区内,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人员,均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具体为: 1.贫困家庭子女(区民政部门按规定认定的低保家庭适龄人员); 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包括①本市生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统招毕业生②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③本市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下统称“高校毕业生”); 3.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初高中毕业生”); 4.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 5.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以上人员范围统称“五类人员”。 以上五类人员,只有在非就业状态下参加政府补贴职业培训,才可享受政府职业培训补贴。 | 区市县承担就业服务职能的机构 |
21 | 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 高校毕业生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7〕46号) | 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的3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 申请政策的高校毕业生需满足以下条件: (1)离校1年内未就业; (2)申报灵活就业后,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 | 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 |
22 | 基层服务岗位计划 | 高校毕业生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9〕10号)《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室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5+22”人才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及31个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委办发〔2019〕19号) | 每年开发设立1000个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鼓励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服务工作。服务期限一般为2年,各地区参照当地社区工作者待遇标准给予相应待遇。优先安置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烈士子女高校毕业生。 | 毕业2年内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及以上毕业生。 | 区(市)县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 |
23 | 求职创业补贴 | 高校毕业生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7〕46号) 《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厅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大委办发〔2019〕9号) | 对符合条件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 | 1、学籍地在我市辖区的在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各高校)毕业并有求职创业意愿且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和特困、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2、学籍地在我市辖区的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并有求职创业意愿且积极求职创业的毕业生。 | 区(市)县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 |
24 | 青年就业见习 | 高校、中职毕业生,失业青年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9〕10号) | 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标准为500元/人,见习期限为3—12个月。 | 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中职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 | 区(市)县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
25 | 建档立卡贫困高校毕业生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 建档立卡贫困高校毕业生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9〕10号) | 对符合创业场地补贴申领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高校毕业生给予1万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最长不超过2年。 | 首次创业的建档立卡贫困高校毕业生,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2017年9月20日以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初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人员创办的经营实体; (2)租赁固定创业场地开展经营活动满一年及以上。 | 经营实体注册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保障机构 |
26 | 市级创业孵化平台优秀创业人才补贴 | 创业者 | 《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室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5+22”人才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及31个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委办发〔2019〕19号) | 每年从市级创业孵化平台中选拔一批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的优秀创业人才,市政府按1万元/人的标准组织参加高层次的创业进修或交流考察。 | 为市级创业孵化平台在孵企业法人,创业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拥有科技创新产品、技术或新的商业模式,对产业发展以及生产生活方式具有一定的引领性和较为广阔的市场价值,吸纳就业能力强,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无任何违法或不良记录。 | 平台所在地区人社部门 |
27 | 创业带头人经营实体社会保险补贴 | 创业者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7〕46号) | 对创业带头人创办的经营实体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创业实体的社保补贴每户每年最多给予10万元。 |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创业且被认定为市创业带头人的创业者创办的经营实体。 (2)经营实体为2017年9月20日后注册,正常经营1年以上。 (3)经营实体吸纳我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3人以上(含3人),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 经营实体注册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保障机构 |
28 | 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 创业者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7〕46号) | 初次创业人员租用场地创办经营实体的给予3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2017年9月20日以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初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人员创办的经营实体; 2.租赁固定创业场地开展经营活动满一年及以上。 | 经营实体注册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保障机构 |
29 | 高校大学生初次创办经营实体吸纳就业社保补贴 | 在校创业大学生 | 《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室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5+22”人才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及31个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委办发〔2019〕19号) | 2019年4月23日以后,高校大学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初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创办的经营实体,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且带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3人以上就业,按其为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最长3年、每年最多10万元的吸纳就业社保补贴。 已享受创业补贴的高校大学生毕业后,补贴年限未满的,可连续享受至期满。 | 2019年4月23日以后,高校大学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初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创办的经营实体,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且带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3人以上就业。 | 经营实体注册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保障机构 |
30 | 高校大学生初次创办经营实体场租补贴 | 在校创业大学生 | 《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室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5+22”人才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及31个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委办发〔2019〕19号) | 2019年4月23日以后,高校大学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初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租用场地创办的经营实体,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最长2年、每年3000元的创业场地补贴。 已享受此项补贴的高校大学生毕业后,补贴年限未满的,可连续享受至期满。 | 2019年4月23日以后,高校大学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初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租用场地创办的经营实体,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 | 经营实体注册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保障机构 |
31 | 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团队资助 | 创业大学生 | 《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室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5+22”人才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及31个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委办发〔2019〕19号) | 高校大学生在校期间及毕业五年内参加市级以上党政部门举办承办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并于一年内在我市完成商事登记的创业团队给予的一次性资金资助。其中,国家级大赛获奖的给予20万元,省级大赛获奖的给予10万元,市级大赛获奖的给予5万元。 | 高校大学生在校期间及毕业五年内参加市级以上党政部门举办承办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并于一年内在我市完成商事登记的创业团队。 | 经营实体注册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保障机构 |
32 | 创业导师服务市级创业平台交通伙食补贴 | 创业导师 | 《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室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5+22”人才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及31个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委办发〔2019〕19号) | 认定的市创业导师。对居住本地的大连市创业导师,在市级创业孵化平台通过创业讲堂、创业沙龙、创业论坛、实训授课、项目评审等形式,提供财税、法律、营销、咨询、人力资源、投资融资、经营管理等专业指导服务,服务对象评价达到满意以上的,给予交通伙食补贴。在户籍所在地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园区视同一个地区)市级创业孵化平台服务,每人每次给予100元补贴,在其他地区跨区服务的,每人每次给予300元补贴。对居住外地、被我市聘请的创业导师来我市从事创业指导服务的,其住宿、交通和伙食补贴参照市直机关差旅费标准予以实报实销。 | (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大连市创业导师。 (2)在我市市级创业孵化平台通过创业讲堂、创业沙龙、创业论坛、实训授课、项目评审等形式,提供财税、法律、营销、咨询、人力资源、投资融资、经营管理等专业指导服务。 (3)服务对象评价达到满意以上。 | 市就业服务中心 |
33 | 企业高技能人才教学兼职补贴 | (1)职业院校 (2)企业高技能人才 | 《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大连市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若干规定>等五个文件的通知》(大委发〔2015〕8号) | 企业高技能人才到职业院校从事兼职教学的,兼职期内每人每课时给予120元津贴。 | 适合从事教学兼职工作的企业高技能人才,符合职业院校对兼职教师的遴选条件,经申报、资料审核、遴选考核(笔试、面试)、公告、发布结果,职业院校选择兼职教师后可进行兼职教学。 | (1)网上申报 (2)市就业服务中心 |
34 | 职业院校输送高技能应届毕业生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等职业学校(中专、职高、技校)和高等职业学校(高职) | 《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室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5+22”人才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及31个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委办发〔2019〕19号) | 我市职业院校每年为在连企业输送高级工100人(含)以上的,外市职业院校每年为在连企业输送高级工30名(含)或技师20名(含)以上的,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职业院校奖励。 | 我市职业院校每年为在连企业输送高级工100人(含)以上的,外市职业院校每年为在连企业输送高级工30名(含)或技师20名(含)以上的,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职业院校奖励。职业院校,是指中国境内的中等职业学校(中专、职高、技校)和高等职业院校(高职)。高技能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是指在职业院校中具有正式学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或以上等级证书的全日制当年毕业生。在连企业是指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 | 网上申报 |
35 | 中等职业院校首次开设紧缺专业建设补贴 | 我市中等职业院校 | 《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大连市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若干规定>等五个文件的通知》(大委发〔2015〕8号) | 首次开设紧缺职业(工种)高级工及以上等级专业的中等职业院校,每年遴选不超过5个专业,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专业建设补贴。 | 经我市教育或人社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中专、职高、技工学校首次开设紧缺专业。所称紧缺专业,是指中等职业院校首次开设紧缺职业(工种)高级工及以上等级专业。紧缺专业的认定,以《大连市政府补贴培训职业(工种)目录》中确定的紧缺职种为准。培养的学生层次须为高级工或以上等级,以人社行政部门备案同意的专业为准。 | 网上申报 |
36 | 高端高技能人才操演 | (1)高技能人才 (2)企业 (3)公共实训基地 (4)职业院校 | 《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室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5+22”人才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及31个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委办发〔2019〕19号) 《关于印发大连市高端高技能人才技能操演实施细则的通知》(大人社发〔2016〕193号) | 每年组织实施高端高技能人才技能操演四次,每次给予5万元操演经费。 | 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高技能人才。承办操演的企业、公共实训基地和职业院校。 | 市就业服务中心 |
37 | 高技能人才选拔 | 高技能人才 | 《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室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5+22”人才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及31个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委办发〔2019〕19号) 《大连市高技能人才选拔工作实施细则》 | 高端高技能人才选拔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从培育的高技能人才中选拔20名左右,给予5年期内每人每年2.4至6万元的薪酬补贴;从引进的高技能人才中选拔10名左右(含柔性引进),其中全职引进的高技能人才给予5年期内每人每年2.4至6万元的薪酬补贴,柔性引进的高技能人才可一次性发放1至3万元薪酬补贴;从项目引进且满足对应专业需求的高技能人才中选拔30名左右,给予5年期内每人每年2至3万元薪酬补贴。 | 1.培育的高技能人才:申报人员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期限不少于5年,经我市用人单位培育培养的、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技师)或同等技能水平的高技能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2)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3)省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高技能人才、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4)创新工艺流程成效显著,形成制造技法填补国内空白,原则上应具有不低于国家二级职业资格。 2.引进的高技能人才:申报人员须具有在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或技能人才教育培训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并取得突出业绩成果,且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技师)或同等技能水平的高技能人才。原则上收入(缴纳社会保险工资)不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社平工资的2倍,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全职引进的高技能人才是指我市用人单位从国内全职引进的,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期限不少于5年,在连缴纳社会保险并取得合法居留手续的高技能人才;柔性引进的高技能人才是指我市用人单位从国(境)外引进的,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协议期限不少于5年,且每年在连工作不少于6个月的高技能人才。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2)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3)省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高技能人才;(4)大型企业(集团)首席技师或技能专家;(5)省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具有较高专业理论素养,掌握精湛技能,能够从事职业院校理论和实训一体化教学工作的优秀教师;(6)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紧缺,或者具有一流技术技能水平或绝技绝活,在本行业有较高声誉,原则上应具有不低于国家二级职业资格。 3.项目引进的高技能人才:我市重点产业、行业、工程项目引进的,具有在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或技能人才教育培训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并取得突出业绩成果,且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技师)或同等技能水平,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期限不少于5年,在连缴纳社会保险并取得合法居留手续的高技能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4.用人单位的申报条件:申报培育的高技能人才的用人单位,应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申报引进的高技能人才的用人单位,除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提请申报上一个纳税年度内,年纳税额合计200万元以上;2.从事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产业、行业、工程项目;3.高职院校、国家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市级公共实训基地。 | (1)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市就业服务中心 |
38 | 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 | (1)高技能人才 (2)职业院校、公共实训基地的实习指导教师 | 《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厅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才政策创新文件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委办发〔2015〕34号)配套实施细则《大连市高技能人才进修培训工作实施细则》 | 高技能人才进修培训每年开展一次。从我市企业一线岗位中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或职业院校、公共实训基地中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的实习指导教师,每年遴选120人左右开展进修培训工作,按照每人次不超过总培训费用的85%给予最高3万元的资助。 | 高技能人才进修培训人员的遴选对象,主要面向税务登记在我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中,从事一线工作、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或职业院校、公共实训基地中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的实习指导教师。每年遴选120人,年龄原则上在45周岁以下。 | (1)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市就业服务中心 |
39 | 大连市世界技能大赛选手培训基地建设项目 | 用人单位 | 《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室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5+22”人才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及31个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委办发〔2019〕19号) 《大连市世界技能大赛选手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细则》 | 建设世界技能大赛大连选手培训基地。对二产类竞赛项目的培训,每项目每年最高给予150万元补助;对三产类竞赛项目的培训,每项目每年最高给予50万元补助;每个基地每年最高给予150万元补助。对大连选手入选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队的,分别给予大连选手、专家教练团队1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代表国家参加世界技能大赛的大连选手、专家教练团队,按照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优胜奖的奖励等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 申报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1)建有设施齐备、运作良好、管理规范的公共实训基地,能够提供满足竞赛项目基本训练所需的训练场地和生活场所,以及设施、设备和辅助工具; (2)配备所承担培训项目带教经验丰富、专业功底深厚的教师队伍以及专职管理团队,或配备熟悉世界技能领域先进技术和发展趋势的专家团队; (3)在全市范围内具有较强的专业优势和教学实力,或在行业领域具备顶尖的技术优势和较强的行业影响力。 | (1)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市就业服务中心 |
40 | 大连市参加市级以上一类大赛选手补助奖励 | (1)选送单位 (2)获奖选手 | 《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室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5+22”人才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及31个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委办发〔2019〕19号) 《大连市参加市级以上一类大赛选手补助奖励实施细则》 | 对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选拔或推荐,我市用人单位选送高技能人才参加一类技能大赛的,按照每人省级0.5万元、国家级0.8万元、世界级1万元标准,给予选送单位赛前经费补助。对获得省级一类大赛第一至第六名选手,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1.4万元、1.3万元、1.2万元、1.1万元、1万元奖励,并将选手选送单位命名为“大连市高技能人才培育基地”。对选送本校教师、学生参加省级一类大赛并获得前六名的职业院校,一次性给予高技能人才成长奖励5万元。对获得国家级一类大赛奖励的第一至第六名选手,分别一次性给予2.5万元、2.4万元、2.3万元、2.2万元、2.1万元、2万元奖励,并将选手选送单位命名为“大连市高技能人才优秀培育基地”。对选送本校教师、学生参加国家级一类大赛并获得前六名的职业院校,一次性给予高技能人才成长奖励10万元。 | 选送单位是指选送选手参加市级以上一类大赛,以及选送选手获得前六名的用人单位或职业院校。获奖选手是指经所在单位选送参加市级以上一类大赛并获得前六名的我市选手。 | (1)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市就业服务中心 |
41 | 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工作 | 高技能人才 | 《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室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5+22”人才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及31个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委办发〔2019〕19号) 《关于印发大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人社发〔2012〕207号) | 对大师工作室市政府将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技能大师工作室团队成员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的,按照每人最高2000元标准给予领办人带徒补贴。 | 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应获得过国家及省、市级技能人才或技术人才方面的荣誉称号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高技能人才: (1)有重大技术发明或者重大技术革新成果,创造出同行业公认的先进操作法,明显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和技术攻关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重大技术难题。 (3)对科技成果进行试验、应用、推广,直至转化为新产品、新工艺,具有较高实用价值。 (4)具有绝招绝技并可以大力推广或在拯救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取得明显实效。 (5)在培养高技能紧缺人才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 (1)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市就业服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