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保障政策发表时间:2021-04-16 15:48 保 障 政 策 服务对象:失业人员 临时生活补助 政策内容: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下岗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求职期间,遇到临时生活困难的,可一次性给予最高2000元的临时生活补助,补助具体标准、发放方式由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地区消费水平等确定。 文件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9〕10号) 申请渠道:区市县承担就业服务职能的机构 失业保险金标准 政策内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3%;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3%。 文件依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17〕16号) 标准测算: 1、北三市。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10年的,1520元/月×73%=1109.6元/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及以上的1520元/月×83%=1261.6元/月。 2、其他区市县。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10年的,1620元/月×73%=1182.6元/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及以上的1620元/月×83%=1344.6元/月。 申请渠道: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市内四区和高新区),区市县承担就业服务职能的机构 价格临时补贴 政策内容:在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或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时,向我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为:本人同期月失业保险金标准×我市当月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涨幅或我市CPI中的食品价格当月同比涨幅。 文件依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大连市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大人社发〔2017〕411号) 标准测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本人同期月失业保险金标准×我市当月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涨幅或我市CPI中的食品价格当月同比涨幅。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 政策内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费的,可领取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按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2000年9月辽宁省人民政府颁布实施)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的其他待遇 政策内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还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生育补助金、丧葬抚恤补助金等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女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分娩可一次性领取本人年应领取失业保险金50%的生育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按照当地在职职工死亡的待遇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2000年9月辽宁省人民政府颁布实施) 申请渠道: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市内四区和高新区),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免费回电 * 免费回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