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创业政策发表时间:2021-04-16 15:45 创 业政 策 服务对象:高校毕业生 建档立卡贫困高校毕业生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政策内容:对符合创业场地补贴申领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高校毕业生给予1万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最长不超过2年。 文件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9〕10号) 申请渠道:区市县承担就业服务职能的机构 服务对象:失业人员 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政策内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主创业的人员,可一次性领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 文件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7〕46号) 申请渠道:街道(乡镇)公共服务窗口 服务对象:优秀创业人才 优秀创业人才培养补贴 政策内容:每年从市级创业孵化平台中选拔一批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的优秀创业人才,市政府按1万元/人的标准组织参加高层次的创业进修或交流考察。 文件依据:《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室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5+22”人才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及31个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委办发〔2019〕19号) 申请渠道:市就业服务中心 服务对象:初创企业 免费入驻公共创业孵化平台 政策内容:符合条件的初次创业(指首次领取营业执照,下同)人员可免费入驻各级政府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平台,对孵化期满后确有需要的可适当再延长不超过2年的孵化周期。 文件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7〕46号) 申请渠道:市就业服务中心、区市县承担就业服务职能的机构 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政策内容:初次创业人员租用场地创办经营实体的给予3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文件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7〕46号) 申请渠道:街道(乡镇)公共服务窗口 创业带动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对创业带头人创办的经营实体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创业实体的社保补贴每户每年最多给予10万元。 文件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7〕46号) 申请渠道:街道(乡镇)公共服务窗口 创业项目推荐补贴 政策内容:建立市创业项目库,创业项目推荐单位(个人)推荐的项目被创业者采纳实施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每招用1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按500元的标准给予项目推荐单位(个人)一次性创业项目推荐补贴。 文件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7〕46号) 申请渠道:区市县承担就业服务职能的机构 市级创业孵化平台补贴 政策内容:对认定为市AAA级、AA级、A级的创业孵化平台,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的资金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年。 文件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9〕10号) 申请渠道:区市县承担就业服务职能的机构 市级创业孵化平台创业孵化成果补助 政策内容:对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平台,每孵化成功1户创业企业且该企业退出创业孵化平台后正常纳税经营6个月以上的,市政府一次性给予创业孵化平台1万元补助。 文件依据:《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室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5+22”人才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及31个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委办发〔2019〕19号) 申请渠道:市就业服务中心 服务对象:创业导师 创业导师服务补贴 政策内容:认定的市创业导师。对居住本地的大连市创业导师,在市级创业孵化平台通过创业讲堂、创业沙龙、创业论坛、实训授课、项目评审等形式,提供财税、法律、营销、咨询、人力资源、投资融资、经营管理等专业指导服务,服务对象评价达到满意以上的,给予交通伙食补贴。在户籍所在地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园区视同一个地区)市级创业孵化平台服务,每人每次给予100元补贴,在其他地区跨区服务的,每人每次给予300元补贴。对居住外地、被我市聘请的创业导师来我市从事创业指导服务的,其住宿、交通和伙食补贴参照市直机关差旅费标准予以实报实销。 文件依据:《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室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5+22”人才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及31个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委办发〔2019〕19号) 申请渠道:市就业服务中心 免费回电 * 免费回电 |